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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有色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稿)

时间:2021-09-30 12:00:00 来源: 点击:1782次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有色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有色铸造专业委员会”(简称“省铸协有色专委会”)

第二条 性质:本专委会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铸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省铸协内从事有色铸造专业的企业、科研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有色铸造分行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有色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省铸协章程,在省铸协的组织领导下,围绕专业业务,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发展,协助省铸协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反映和传递有色铸造行业的呼声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代表、自律、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提高浙江省有色铸造生产应用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活动地域为浙江省,专委会的工作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学路高官弄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有色铸造行业发展状况,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数据,向省铸协、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提出有利于有色铸造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二)参与制订、修订有色铸造相关产品行业(国家、地方)标准;

(三)组织有色铸造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省铸协组织浙江省有色铸造产品技术鉴定会、评奖评优。举办有色铸造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介会;

(四)进行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与发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五)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通过协会办刊物、网站等措施加强会员内部信息交流。接受省铸协委托工作,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分行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信息服务;主办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考核发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委托事项; 

(十)开展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由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学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共享学术交流成果和寻求咨询服务的权利。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

(二)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专委会的活动,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完成专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促进会员间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为专委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四)自觉维护专委会信誉,保障专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省铸协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本专委会理事会设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九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从事有色铸造分行业的理事单位,经自愿申请省铸协批准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轮值主任办公会议履行理事会职责。

专委会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铸协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按照程序选举和罢免专委会轮值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向省铸协递交年、月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领导本专委会开展分行业工作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和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轮值主任候选人提名按照《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执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轮值主任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主任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与省铸协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轮值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义务按《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可由轮值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行业内开展对等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进步;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专委会轮值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轮值主任工作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及轮值主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秘书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上由中共正式党员或者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人选报省铸协党组织审核、批准。本专委会在做重要事项决策时,应先征求省铸协党组织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轮值主任工作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省铸造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须经2021926日省铸协第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省铸协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遵守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