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

时间:2012-10-31 10:08:00 来源: 点击:4356次
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 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 浙淘汰办[ 2010 ]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协调办各成员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节能减排,推动实施腾笼.

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

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

浙淘汰办[ 2010 ]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协调办各成员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节能减排,推动实施“腾笼换鸟”战略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缓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正确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切实解决当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效益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促进行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力目录(201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 列入本《目录》中淘汰和禁止发展类工艺技术、装备、产品主要是指: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代替;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本《目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或领域,涉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轻工、纺织等6大行业,共94项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今后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调整,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内外市场变化及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地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并公布实施。

三. 本《目录》适用于省内各类型企业,各地政府、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明确的淘汰和禁止的范围,及时调整产业、产品、工艺技术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规划,出台政策,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多管齐下,有力推动,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

五.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浙经贸制造[2005]858号)及《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同时废止。《目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另有新的淘汰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规定,则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