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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12-11-24 02:47:19 来源: 点击:6688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9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9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 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